服务热线:400-616-7110

《药品管理法(草案)》有哪些新变化?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28 00:0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草案,紧扣机构改革、药品监管和“放管服”改革实际,充分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增强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处罚到人。总体变化为“五六三二”,即“五取消、六增加,三加大、二降低”。
《药品管理法(草案)》有哪些新变化?
【概要描述】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草案,紧扣机构改革、药品监管和“放管服”改革实际,充分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增强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处罚到人。总体变化为“五六三二”,即“五取消、六增加,三加大、二降低”。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28 00:00
- 访问量:
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草案,紧扣机构改革、药品监管和“放管服”改革实际,充分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增强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处罚到人。总体变化为“五六三二”,即“五取消、六增加,三加大、二降低”。
“五取消”
1.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及跟踪检查,改为企业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2.取消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3.取消完成临床试验新药的审批。
4.取消已批准生产上市的药品的再评价。
5.取消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内容(本身应该是越权的)。
“六增加”
1.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具备的能力和法律责任,并规定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具备的能力、法律责任及再评价要求,持有人变更须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加研制新药伦理审查,并缩短了新药临床试验的受理申请时限(60个工作日)。
3.增加仿制药的管理要求。研制与已上市原研药品或者参比药品安全、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需要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增加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及管理要求和激励举措。
5.增加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新单位:合同研究组织。
6.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再评价的四种情形。
“三加大”
1.加大对药品相关研究试验机构的处罚力度。对相关研究、临床试验机构规定了行业禁入(五年内)及涉刑移送。
2.加大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的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加大对数据、资料造假行为和处以吊证、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实施处罚到人,行业禁入。
“二降低”
1.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对生产药品取得批准文号进行统一规定,不再区分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2.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药、辅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本文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公司总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金岱工业园区文兴路22号 总部电话:0371-69329999 传真:0371-69329999
页面版权所有 ©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豫ICP备12001495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郑州
版权所有 ©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豫ICP备8810710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