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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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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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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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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5月24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执业药师执业政策、在岗要求、零售企业配备要求以及乡镇药店执业药师短缺如何解决等实际问题做出了规定,可以说,这是一则非常接地气、懂药店、体察民情的通知,充分考虑了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配备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没有盲目一刀切,差异化处理问题,多项提法开执业药师相关法规之先河。

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破冰!!!

【概要描述】5月24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执业药师执业政策、在岗要求、零售企业配备要求以及乡镇药店执业药师短缺如何解决等实际问题做出了规定,可以说,这是一则非常接地气、懂药店、体察民情的通知,充分考虑了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配备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没有盲目一刀切,差异化处理问题,多项提法开执业药师相关法规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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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执业药师执业政策、在岗要求、零售企业配备要求以及乡镇药店执业药师短缺如何解决等实际问题做出了规定,可以说,这是一则非常接地气、懂药店、体察民情的通知,充分考虑了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配备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没有盲目一刀切,差异化处理问题,多项提法开执业药师相关法规之先河。

亮点一:乡镇药店可用“职称药师”代替执业药师

一直以来,卫生系统的药师和药监系统的药师“各为其主”,不可互相代替,即便药品零售企业一直处于执业药师短缺的境地,但政策也不允许“职称药师”如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等来发挥执业药师的同等效力。(审方可以,但如果不配备一名执业药师依然是不合规)

对此,很多从业者都认为,这样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因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很明显,“执业药师”后面还有“或者”二字,此次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此通知”)中就提到,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精神,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药品零售门店可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师管理参照执业药师管理办法执行。

能够贯彻上位法精神的官方文件终于出现了,虽然只是撕开了乡镇药店、村药店这一个小口子,但是这一政策风向对于广大药店来说,无疑是巨大利好。而且,一二线城市本就不存在执业药师在绝对数量上的缺口,三四线、乡镇药店才是执业药师短缺的重灾区,足可见此通知能够切中药店经营者的痛点。

亮点二:不仅鼓励多点执业、远程审方,还鼓励成立第三方执业药师平台

此通知明确指出:鼓励执业药师、药师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在药品零售企业多点执业,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补充。

这还仅仅是一个开始,后面继续提到: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由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提供在线审方和药学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探索、试点第三方执业药师数字化身份确认和远程服务,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补充,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同时对使用从业药师、药师的药品零售门店合理用药进行指导。

也就是说,达到“七统一”要求的连锁药店,其旗下所有门店都可以不配备执业药师,所有处方都上传到总部的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来审核。而一旦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也有短缺,那么社会上的第三方执业药师远程服务平台也是被认可的(至少被允许试点),其也可以代替注册在药店的执业药师来行使审方职权。

这一政策尝试,不仅解药店执业药师短缺这一燃眉之急,还拓宽了执业药师的职业道路。日后,执业药师有望不仅在药店、药批就职,还增加了执业药师第三方机构这一新选择。

亮点三:延续双轨制处方药的便民思路,实施慢病患者档案化管理,不用处方也可购买慢病用药

很多地区对于慢病用处方药一直以来实行双轨制管理,也就是说凭药师登记也可在不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从药店购得慢病用处方药。此通知中,延续了双轨制的思路,在便民的初衷之下,实施慢病患者档案化管理,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附此通知全文:

 

 

——本文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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